环境保护署(EPA)最近发布了一项 出版前拟议规则 (《美国联邦法规》第40卷第266部分,P部分)规范了医疗保健提供者认为是“危险废物药品”的药品的管理和处置。 EPA颁布《拟议规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减少“下水道”处置的药物数量来减少药物对湖泊和河流的环境影响,这是许多州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普遍做法。
拟议规则还大大消除了长期护理提供者对《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CRA)的危险废物豁免。根据RCRA有条件豁免小量发电者(CESQG)的提供商将继续有条件地免除RCRA的许多要求,并且不受制于建议规则的大多数方面。另外,一些医疗服务提供者可能会成为CESQG,因为他们不再需要计算他们产生的有害废物药品来确定RCRA生成器类别。发电机类别的转变将使提供者可以根据减少的发电机类别要求来管理其非制药危险废物。
“药物”
拟议规则将“药品”定义为:
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护理,治疗或预防人类或其他动物疾病或伤害的任何化学或生物产品;或旨在影响人类或其他动物的身体结构或功能的任何化学或生物产品。
该定义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定义的膳食补充剂;处方药;非处方药物;残留在容器中的药物残留(包括诸如分配瓶,静脉输液袋和输液管,小瓶,单位剂量包装以及诸如注射器和贴剂之类的输送装置之类的输送装置);被药物残留污染的个人防护设备;以及从药品泄漏中清除材料,包括在药房地板清扫期间积聚的松散药片。
尖锐的物体(例如针头或带针头的注射器)不包括在建议的定义中,因为它们是单独管制的。根据提议的规则,有条件地排除了完全配发的注射器和某些单位剂量容器中残留的危险废物药品的残留。但是,如果将注射器残留物排放到纱布垫上,则必须将其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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